张松松与王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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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松松与王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松松;王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申请人:张松松,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安丽丽(张松松之妻),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松松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贺驾驶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王贺已向本院缴纳反担保押金25100元,请求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贺驾驶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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