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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新与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482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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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32号
  • 案件名称

    蔡立新与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蔡立新;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482民初2732号原告:蔡立新,女,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仪猛,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住所地禹城市。经营者:刘家,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蔡立新与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给付拖欠原告蔡立新的劳动报酬364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蔡立新于2019年9月到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处从事包包子、烙饼、蒸馒头、做花卷等面食工作。除已给付工资外,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累计欠蔡立新工资3640元。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自认欠蔡立新工资,并承诺给付蔡立新4000元,但却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不予给付。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系个体工商户,由刘家个人开办经营,依法应由刘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蔡立新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家,经营范围为快餐服务。原告系被告雇佣人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份在被告处工作,主要从事包包子、烙饼、蒸馒头、做花卷等面食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被告自2020年7月份起停业至今。2021年8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64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个人微信账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为证,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刘家是其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经营者刘家应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禹城市久六中式快餐店、经营者刘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蔡立新劳动报酬3640元及利息(以3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振花书 记 员  邵永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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