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彬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恢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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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恢510号案件名称
许志彬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志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21执恢510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彬,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阜蒙县东梁镇东五道桥子村腰五道桥子**。被执行人,李连庆,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新民镇新民村本院执行的许志彬与李连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付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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