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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才、杨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227民初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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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227民初1534号
  • 案件名称

    杨建才、杨秀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建才;杨秀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227民初1534号原告:杨建才,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春,男,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秀锋,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杨建才与被告杨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知原告杨建才交纳诉讼费,原告杨建才称被告杨秀锋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建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覃江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彩平书 记 员 梁丽妮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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