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有限公司、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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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恢1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某有限公司、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某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恢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2011)庄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49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宝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栾小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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