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然与夏继昌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63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63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在然与夏继昌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在然;夏继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在然,男,201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夏继昌,男,194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0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在然与被执行人夏继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321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 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某有限公司、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恢1311号之一 下一篇 云龙区小毛妮小毛蛋服装部与邱晓莲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50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