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11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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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执113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邦南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邦南;韩丽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3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邦南,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被执行人:韩丽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0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邦南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丽明名下银行存款549086.72元,其中缴纳执行费7813.1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541273.5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对外投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0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雪冬审判员 魏志斌审判员 金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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