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燕、齐明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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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649号案件名称
马飞燕、齐明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飞燕;齐明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4649号原告:齐明义,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燕,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明义与被告马飞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齐明义于2021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明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明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明义承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瑶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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