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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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193号案件名称
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坚利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267843K。法定代表人:黄世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67253Q。法定代表人:李梓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未予准许。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坚利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院印)书 记 员 简 鑫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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