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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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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19号
  • 案件名称

    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青虎,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经济园北园。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么学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青虎因与被上诉人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青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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