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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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19号案件名称
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青虎,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臣,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经济园北园。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么学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青虎因与被上诉人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青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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