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云龙、马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毛云龙、马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毛云龙;马青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云龙,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执行人:马青山,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申请执行人毛云龙与被执行人马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俊山、张千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4192号 下一篇 常青虎、许昌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