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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云龙、马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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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毛云龙、马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毛云龙;马青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2执2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云龙,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执行人:马青山,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申请执行人毛云龙与被执行人马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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