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洪亮、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7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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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7209号案件名称
田洪亮、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洪亮;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丽珍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7209号原告:田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系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际峰,系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法定代表人:代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彤,系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丽珍。原告田洪亮与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丽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洪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田洪亮负担。审 判 员 许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磊书 记 员 张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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