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顺与王建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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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永顺与王建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永顺;王建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永顺,男。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本院在执行孙永顺与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存款13308元,现因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国存款133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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