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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顺与王建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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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孙永顺与王建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永顺;王建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永顺,男。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本院在执行孙永顺与王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存款13308元,现因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国存款133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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