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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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252号案件名称
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5252号申请执行人: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301-5.法定代表人:曹永林,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法定代表人:袁伟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5,39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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