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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华、吕颖民等左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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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4722号
  • 案件名称

    于文华、吕颖民等左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文华;吕颖民;左叶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722号原告:于文华,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云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于文华儿子。        被告:吕颖民,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左叶,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系被告吕颖民妻子。        原告于文华与被告吕颖民、左叶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文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文华撤回对被告左叶的起诉。        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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