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华、吕颖民等左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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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4722号案件名称
于文华、吕颖民等左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文华;吕颖民;左叶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722号原告:于文华,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云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于文华儿子。 被告:吕颖民,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左叶,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系被告吕颖民妻子。 原告于文华与被告吕颖民、左叶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文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文华撤回对被告左叶的起诉。 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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