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矿、柴松根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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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19号案件名称
林明矿、柴松根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林明矿;柴松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林明矿,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市南浦区。被执行人:柴松根,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林明矿与被执行人柴松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明矿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林明矿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柴松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柴松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柴松根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银行卡989.87元(申请人已领取),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豫C×××××江淮牌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2021年6月27日,因被执行人柴松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6月28日,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在封丘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五、2021年9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柴松根住所地封丘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柴松根的下落。六、2021年7月27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林明矿,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明矿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柴松根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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