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孙鹏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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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89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孙鹏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孙鹏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8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3045174B,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33号。负责人:邹立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璇,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昕言,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艳,女,1987年7月14日生,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告孙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孙鹏艳已将逾期金额结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建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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