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与卢朝旺、温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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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88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与卢朝旺、温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卢朝旺;温振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88号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珍,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卢朝旺。被申请人:温振红。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朝旺、温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朝旺、温振红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任宝珍以自己所有的晋MD3678缤智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朝旺、温振红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3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任宝珍名下晋MD3678缤智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还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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