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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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4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一组金冠市场内6号楼6-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U72G0W。法定代表人:熊文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雄,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31A。法定代表人:米国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川1681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301.48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301.4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4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一组金冠市场内6号楼6-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U72G0W。法定代表人:熊文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雄,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31A。法定代表人:米国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川1681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301.48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州聚鼎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301.4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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