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麦提·阿西尔、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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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68号案件名称
热麦提·阿西尔、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热麦提·阿西尔;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68号原告:热麦提·阿西尔,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5-23号。 法定代表人:贴德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热麦提·阿西尔与被告新疆永峰伟业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热麦提·阿西尔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热麦提·阿西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热麦提·阿西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热麦提·阿西尔负担。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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