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夔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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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340号案件名称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夔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兴夔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340号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回兴宝桐路 1 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660886353L。法定代表人:黄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成,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杰,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53号1幢负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316886476。法定代表人:吴强。 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夔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覃 雪 书 记 员 何 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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