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吉恩、史德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8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823号
  • 案件名称

    王吉恩、史德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吉恩;史德辉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823号原告:王吉恩,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史德辉,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恩与被告史德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可待其找到被告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1元,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吉恩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建军人民陪审员  祁滨皎人民陪审员  李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路 鑫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