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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提古丽依米提、古尔妮沙沙吾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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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47号
  • 案件名称

    怕提古丽依米提、古尔妮沙沙吾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怕提古丽依米提;古尔妮沙沙吾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47号申请执行人:怕提古丽依米提,女,1974年9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古尔妮沙沙吾尔,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46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怕提古丽依米提与被执行人古尔妮沙沙吾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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