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与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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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994号案件名称
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与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曾广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994号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2MA4PXU5784,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梅山组601号。经营者:杜丹。被告:曾广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诉被告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曾广为已履行所负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的撤诉请求,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负担。审 判 长 钟以斌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龚 芳书 记 员 龚丽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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