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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与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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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994号
  • 案件名称

    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与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曾广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994号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2MA4PXU5784,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梅山组601号。经营者:杜丹。被告:曾广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诉被告曾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曾广为已履行所负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的撤诉请求,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桑植冯海英种子指导站负担。审 判 长  钟以斌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龚 芳书 记 员  龚丽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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