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永学、邢瑞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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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411号案件名称
巩永学、邢瑞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巩永学;邢瑞芳;申敬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411号原告:巩永学,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被告:邢瑞芳,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申敬志,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永学与被告邢瑞芳、申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巩永学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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