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巩永学、邢瑞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4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411号
  • 案件名称

    巩永学、邢瑞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巩永学;邢瑞芳;申敬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411号原告:巩永学,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被告:邢瑞芳,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申敬志,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永学与被告邢瑞芳、申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巩永学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