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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韩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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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06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韩某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1069号申请人:赵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韩某,女,194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某撤诉。审判员  谷培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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