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德文、王德禄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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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36号案件名称
胥德文、王德禄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胥德文;王德禄;李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胥德文,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王德禄,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月,女,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7万元,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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