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国波与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9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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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9048号案件名称
税国波与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税国波;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9048号原告:税国波,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南路777号一区12幢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28735566。法定代表人:安磊磊。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税国波诉被告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税国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爽爽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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