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0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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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090号之二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莹;张连营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0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莹,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建设路鑫欣小区02幢1单元301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连营,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大陈行政村大陈。原告张莹与被告张连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090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被告张连营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原告张莹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张莹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双方达成和解并由原告方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张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连营名下银行存款5,770.9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奇法官助理 杨洁书 记 员 黄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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