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文福与陈维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1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1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文福与陈维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文福;陈维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文福,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陈维维,男,1984年5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文福与被执行人陈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维维名下位于丰县玫瑰园小区7#住宅A3商业楼2单元1401室不动产执行到位金额81884.95元,剩余款项2021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文福与被执行人陈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1执1913号案件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继兴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