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鹏、新疆亿达贝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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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69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永鹏、新疆亿达贝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永鹏;新疆亿达贝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鹏,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亿达贝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中核发展大厦13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永鹏与被执行人新疆亿达贝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结执行标的为20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轮后查封、锁定无法处置。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高福宏审判员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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