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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生、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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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49号
  • 案件名称

    孟令生、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孟令生;岳春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孟令生,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岳春生,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执行人孟令生与被执行人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令生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孟令生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938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岳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岳春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岳春生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已对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车辆晋A×××××奔驰牌机动车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岳春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2021年7月20日,因被执行人岳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2021年8月2日,本院委托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以及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五、2021年8月7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孟令生,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孟令生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岳春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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