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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与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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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1698号
  •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勇;杨延宾;雷连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1698号原告:张勇,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延宾,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雷连国,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张勇与被告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连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雷连国的诉讼。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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