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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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1698号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勇;杨延宾;雷连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1698号原告:张勇,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延宾,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雷连国,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张勇与被告杨延宾、雷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连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雷连国的诉讼。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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