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泓港燃气有限公司、王欢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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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945号案件名称
山西安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泓港燃气有限公司、王欢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西安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泓港燃气有限公司;王欢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安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99865261U。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泓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通达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317005029M。法定代表人:王欢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欢笑,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东巷,身份证号:140830198403140016。申请执行人山西安驰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泓港燃气有限公司、王欢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晋08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欢笑名下所有的的位于运城市空港南区枫林香榭第15幢1单元1002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旭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薛彦春书记员 张晓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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