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民顺商贸行、赵晓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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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93号案件名称
涉县民顺商贸行、赵晓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涉县民顺商贸行;赵晓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93号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住所地: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经营者:牛贵民,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涉县。被告:赵晓英,女,汉族,成年,住涉县。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与被告赵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涉县民顺商贸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民顺商贸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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