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哈孜吾甫马勒克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276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276号之九案件名称
拜哈孜吾甫马勒克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拜哈孜吾甫马勒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276号之九被执行人:拜哈孜吾甫马勒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拜哈孜吾甫马勒克罚金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2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拜哈孜吾甫马勒克应缴纳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扣划银行存款3438.91元,已上缴国库。 三、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家庭情况证明,除每年的草场补贴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所在村委会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拜哈孜吾甫马勒克的草场补贴。 五、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履行罚金3438.91元,未履行罚金4561.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拜哈孜吾甫马勒克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虎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审判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库力那尔叶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静、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2051号 下一篇 宋红梅,莫小海与姜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1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