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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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民初12051号案件名称
吴静、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静;胡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11民初12051号原告:吴静,女,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胡飞,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吴静与被告胡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撤诉。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倩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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