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梅,莫小海与姜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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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622号案件名称
宋红梅,莫小海与姜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红梅;莫小海;姜思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莫小海,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宋红梅,女 ,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姜思宇,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莫小海、宋红梅与姜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8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死者莫悦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产生医疗费1400元、死亡赔偿金758780元、丧葬费44856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900元和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8569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莫小海、宋红梅259044.72元;由被告黄兴杨赔偿原告莫小海、宋红梅22516.08元(已当庭付清);由被告姜思宇赔偿525375.2元,扣减已给付2000元后,还应赔偿原告莫小海、宋红梅523375.2元;其余损失50000元由原告莫小海、宋红梅自行承担。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在领到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姜思宇在领到调解书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二、原告莫小海、宋红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932.18元,减半收取2466.09元,由被告姜思宇负担1726.26元、被告黄兴杨负担739.83元(此款均由原告莫小海、宋红梅垫付,限被告姜思宇在给付标的款时,一并付给原告莫小海、宋红梅;被告黄兴杨当庭给付原告莫小海、宋红梅739.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本金523375.2元等。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学习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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