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瑞富、惠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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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4511号案件名称
佟瑞富、惠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佟瑞富;惠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4511号原告:佟瑞富,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被告:惠岩,男,1997年5月25出生,住凌源市。原告佟瑞富与被告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房屋装修急等用钱,于2020年5月20日向我借款24,800元,约定利息为3%,并于2021年5月20日还清,被告又于2020年8月14日向我借款66,278元,约定到2022年8月14日还清,我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我出具两张借条,并注明借款时间及数额等,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及约定的利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惠岩的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惠岩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惠岩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是否存在本人为失踪的事实,又不同意本院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履行正常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瑞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杰书 记 员 邵春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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