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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志、罗书海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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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1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小志、罗书海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常生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书海,男,196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明坤,男,1985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万华,男,1972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维清,男,1964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生生,男,196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与被执行人常生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常生生给付劳务费23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552.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00元,合计23808.00元,并给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23808.00元(未含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常生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常生生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常生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男,196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书海,男,196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明坤,男,1985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万华,男,1972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维清,男,1964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生生,男,196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与被执行人常生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常生生给付劳务费23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552.00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00元,合计23808.00元,并给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23808.00元(未含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常生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志、罗书海、黄明坤、何万华、杜维清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常生生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常生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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