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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靳利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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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776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靳利军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靳利军;张淑玲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吴家洼村十四组。经营者:李红达,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利军,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张淑玲,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靳利军、张淑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靳利军、张淑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靳利军、张淑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兴建筑设备租赁站12907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龙鸟古果有机保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占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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