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仕玉、赵连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3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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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354号之一案件名称
雒仕玉、赵连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雒仕玉;赵连云;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雒仕玉,男性,1953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赵连云,女性,1958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61号公建。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在执行雒仕玉、赵连云与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84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学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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