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卓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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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84号案件名称
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卓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卓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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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84号原告: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禹秀,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卓君,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依法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湖南宏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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