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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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1586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棉花站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0535H(1-4)。法定代表人:陈自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33号综合办公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7750N。委托代理人:杨瑞萍、饶华锋,该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精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常佳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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