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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毅与郝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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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000号
  • 案件名称

    郝毅与郝伟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郝毅;郝伟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郝毅,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郝伟伟,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村民。本院在执行郝毅申请执行郝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其判决内容:由被告郝伟伟向原告郝毅清偿借款本金410万元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伟伟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令。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传统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4、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委员会调查了其下落及财产。5、本院对被执行人郝伟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6、约谈申请执行人郝毅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郝伟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郝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郝伟伟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0执10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永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李宝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文 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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