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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明丽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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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340号
  • 案件名称

    关明丽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关明丽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340号被执行人:关明丽,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辽02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关明丽判处罚金40000元,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关明丽在银行中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关明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的车籍,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关明丽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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