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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王拥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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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1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王拥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王拥军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1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住所地安阳汤阴县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刘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燕,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6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拥军,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与被告王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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