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张立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22民初4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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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民初422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张立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张立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22民初42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建设街**邮政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6750048000。负责人:谭兴斗,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凡,该支行员工。被告:张立义,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与张立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2-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雄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晓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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