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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孙集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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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8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孙集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孙集善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84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市。被告:孙集善,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集善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5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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