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彩梅与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36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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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366号之四案件名称
马彩梅与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彩梅;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3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彩梅。被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冯斌。本院在执行马彩梅与刘飞、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彩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冯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刘飞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飞、冯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飞、冯斌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刘飞、冯斌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飞、冯斌名下有车辆、无工商登记及房产信息。于2021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飞、冯斌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飞名下注册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陕A2R0C9宝骏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冯斌名下注册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陕JW9109田野牌机动车一辆。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飞、冯斌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6月28日本院在户籍所在地雷赤镇白家村调查被执行人刘飞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刘飞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村里无住房、无土地、无任何财产。于2021年6月28日本院在户籍所在地罗子山镇石佛村调查被执行人冯斌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冯斌不在本村居住,村里无住房、无土地、无任何财产。因被执行人刘飞、冯斌拒绝报告财产制度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飞、冯斌纳入失信名单。于2021年8月2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刘飞、冯斌采取拘留措施。于2021年8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冯斌银行账户存款93.58元。2021年8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马彩梅进行终本约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彩梅意见,申请执行人马彩梅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飞、冯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飞、冯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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